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 告 林清奇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被 告 張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 號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經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 第2549 號判決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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