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葉怡君
張鎮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林秀治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被 告 宋清彬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1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0年上移調字第117號調解成立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