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68號
TCDM,110,附民,668,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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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鄧正盛



被   告 陳威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00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原告
對被告顏瑋廷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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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