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82號
TCDM,110,訴緝,82,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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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韶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 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之犯意,於105 年3 月14日20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 溯72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5 年3 月10日2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 內,再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3 月14日20時50分許,經 其同意為警採其尿液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8 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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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