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憲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45
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
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憲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詹憲昌、蔡英雄、張青淞、邱俊仁、林沐蓉、陳家和(上 5 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等 判決確定)、曾彥凱(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2號等判 決後上訴,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朱惠民(業經本院以10 6年度訴字第962號等判決後上訴,嗣因上訴不合法律程式,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及與其等所屬之「金奇異果」轉帳詐欺集團配 合之電信詐欺機房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張青淞、邱俊 仁與林沐蓉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間,前往大陸 地區廣東省深圳市,與負責收購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作 為收受詐欺款項匯入帳戶之詹憲昌聯繫,並由邱俊仁與之洽 談購買人頭銀聯卡作為詐騙款項匯入帳戶,及由張青淞教導 詹憲昌整理人頭帳戶銀聯卡以避免無法使用後,林沐蓉即透 過張青淞及邱俊仁自詹憲昌處取得可供其操作使用之大陸地 區人頭帳戶資訊。其後,上開與「金奇異果」轉帳詐欺集團 電信配合之詐欺機房成年成員即自104年6月19日起至同年7 月13日止,先後假冒快遞公司、大陸地區公安及檢察官之名 義,撥打電話予任職於實聯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出納 之大陸地區人民蘇燕民,接續向其佯稱:實聯化工江蘇有限 公司涉及洗錢等非法犯行,需對公司之帳戶資金進行監管云
云,致蘇燕民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機房成年成員指示, 分別自實聯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帳戶,匯款人民幣36萬3200元 、人民幣200 萬元、人民幣200萬元及人民幣200萬元,至林 沐蓉提供之「開戶人:李晶望、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開戶行:建行北京甘家口支行」(下稱李晶望一級帳戶 )、「開戶人:李灿林、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開 戶行:建行北京海淀區牡丹儲蓄所」(下稱李灿林一級帳戶 )、「開戶人:高貴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開 戶行:建行北京明光支行營業室」(下稱高貴斌一級帳戶) 、「開戶人:吳立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 行:建行北京立水橋支行」(下稱吳立宗一級帳戶)等帳戶 ,及將如附表二之(一)及(二)各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之 款項,匯入其他不詳大陸地區人頭一級帳戶後,再經林沐蓉 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匯入上開李晶望、李灿林、高貴斌及吳 立宗一級帳戶內之款項,分別轉入「金忠輝、000000000000 0000、民生借記卡」之二級帳戶(各一級帳戶轉入金額詳如 附表一之(一)及(二)備註欄所示),再轉入附表一之(一)及 (二)各編號「大陸銀聯卡卡號(三級帳戶)」;及將上開轉 入不詳之大陸地區一級帳戶內之款項,轉入附表二之(一)及 (二)各編號「大陸銀聯卡卡號(三級帳戶)」欄所示之大陸 地區人頭帳戶後,即由陳家和指揮其所招募且下屬之車手曾 彥凱及朱惠民,分別持附表一及二「大陸銀聯卡卡號(三級 帳戶)」欄所示之銀聯卡,接續為附表一及二各編號之提領 行為,共計提得詐欺款項新臺幣(以下未註記幣別者均同) 490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法第3 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又94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 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 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 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 條 第5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 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觀諸立法委員迄今不曾 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 土變更案之複決。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2 條第2 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 華民國領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 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 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 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 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 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是被告詹憲昌在大陸地區收購人頭帳戶銀聯卡 ,販賣予本案共犯張青淞、邱俊仁等人所屬「金奇異果」轉 帳詐欺集團,並提供予配合之電信詐欺機房集團成員,作為 向大陸地區人民蘇燕民收受詐欺贓款所用之人頭帳戶,其於 大陸地區犯本件加重詐欺行為,依照上開規定,我國對此案 件自具審判權,並依我國刑法規定論處。
二、次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7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就其於大陸地區收購 人頭帳戶銀聯卡所為之事實,固經大陸地區江蘇省淮安市中 級人民法院(2016)蘇08刑初2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涉犯大 陸地區刑法第177條之1第1 款第(二)項之妨害信用卡管理 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確定,此有前 揭判決書在卷可稽(見107偵11991卷第51至69頁),本院仍 得依法審判。
三、另被告係涉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 簡式審判程序,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08 偵緝1453卷 第69至74頁、第95至99頁、第101至111頁、第113至115頁、
第117至118頁、第119至124頁、第125至128頁、第147至1 51頁),核與證人即大陸地區被害人蘇燕明於大陸地區公安 人員詢問時之證述(105偵29796卷二第340至348頁)、共犯 張青淞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05偵30950卷一第362至366頁、卷二第2至5頁、第38至41頁 、第41至44頁、第121頁反面至第123頁)、蔡英雄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見105偵30950卷一第328至330頁、第333至3 35頁、卷二第46至49頁)、邱俊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見105偵30950卷二第89至92頁、第120頁反面至第123頁、林 沐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述(105偵30950 卷一第391至399頁、第400至402頁、卷二第53至59頁、第65 至68頁、108 偵緝1453卷第355至370頁、第383至469頁、第 403至404頁)、陳家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05偵30950 卷二第75至82頁、105偵29796卷二第279至283頁、卷三第10 4至105頁、第193至197頁、第224至228頁)、曾彥凱於另案 審理時之供述(108 偵緝1453卷第307至334頁、第383至469 頁)、朱惠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05偵29796卷一第72 至77頁、卷二第273至278頁反面、第395至398頁、卷三第19 6至197頁)大致相符;此外,並有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 發區分局逮捕通知書(107偵11991卷第41頁)、淮安市公安 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就本案提供刑事警察局之嫌疑人基本 情況、簡要案情說明(108 偵緝1453卷第91至93頁)、江蘇 省公安廳港澳台辦協請調查淮安7.13電信詐騙案件函( 105 偵29796卷二第3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 15日刑偵九(3)字第1070080187號函(107 偵11991卷第49 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8刑初21號刑 事判決書及裁定書(107偵11991卷第51至69頁、第71至73頁 、108 偵緝1453卷第129至138頁、第139至140頁)、江蘇省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淮檢訴刑不訴〔2016〕7 號】不起訴決 定書(被不起訴人:張青淞)(105偵30950卷二第88至89頁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109年11月13日桃監獄總決字第10900087710號函及所附江蘇 省南京監獄釋放證明書(108偵緝1453卷第45頁、第181至18 3頁)、警員職務報告書(105 偵29796卷一第88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偵查正黃國能偵查報告( 106聲拘199卷第3至8頁)、共犯張青淞、邱俊仁、林沐蓉之 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105 偵30950卷二第98至102頁)、臨 時住宿登記查詢(105偵29796卷二第102至103頁)、集團群 呼系統組織表(105偵29796卷二第96頁)、共犯朱惠民、曾 彥凱提領款項一覽表、領款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交易明
細表(107偵11991卷第15至27頁、105偵29796卷二第23至第 95頁反面)、朱惠民銀聯卡操作情形一覽表(105偵29796卷 一第89頁正反面)、lexar 32G 隨身碟及資料夾畫面翻拍照 片(105 偵29796卷三第157頁)、涉案大陸地區銀聯卡與扣 案銀行卡資料分析表(105 偵29796卷三第158至161頁)、 106年3月17日警員職務報告書(105偵29796卷四第1至3頁) 及所附共犯朱惠民、曾彥凱取款一覽表(同卷第6 至12頁) 、曾彥凱等人104年7月所持涉案大陸銀聯卡與105年11月23 日扣案電磁紀錄比對分析表(同卷第107 頁正反面)、曾彥 凱104年9月6日扣案銀聯卡與Lexar隨身碟「以前舊的」資料 夾分析表(同卷第126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同卷第127至129頁)、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 術關發區分局104年9月22日報告(同卷第140至141頁)、順 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托運單【收件人:曾彥凱】(同卷 第151至152頁)、關於提供淮安"7.13案"相關證據資料覆函 及附件、情況說明(同卷第153至170頁反面)、本院107 年 度訴字第962號、106年度訴字第733號、第1089號、106年度 易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108 偵緝1453卷第185至252頁)等 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 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共犯蔡英雄、陳家和、林沐蓉、張 青淞、邱俊仁、朱惠民、曾彥凱,及其等所屬「金奇異果」 轉帳詐欺集團配合之電信詐欺機房集團成員,就上開加重詐 欺取財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二、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被害人之人數而計數。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 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經查,本案共犯朱惠民及 曾彥凱等2 人,依共犯蔡英雄、陳家和、林沐蓉、陳家和之 指示,持共犯張青淞及邱俊仁向被告購得之銀聯卡,為如附 表一、二所示等多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行為,因其 等所領之款項均為大陸地區被害人蘇燕明遭詐欺而匯入之款 項,係與共犯本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透過彼此分工,達成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 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 其等此部分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於大陸地區收購人頭帳戶金融卡販賣予共犯張青淞、邱 俊仁及其等所屬之「金奇異果」轉帳詐欺集團,與該轉帳詐 欺集團配合之電信機房詐欺集團共同以詐欺方式詐得款項等 ,並審酌其為本案犯行所能獲得之報酬(詳後述),及與共 犯蔡英雄等人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節等;另參以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自承具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前從事餐飲、物流 業、離婚、育有1名19歲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 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定有明文。又 按依刑法第9 條但書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之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71年度台上字第5445號 判決要旨參照),同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5條但書規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者,亦應於判 決主文宣告之。查被告因於大陸地區收購人頭帳戶銀聯卡之 事實,前於104 年8月8日在大陸地區經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 術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羈押在淮安市看守所,隨經江蘇省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5年10月18日以(2016)蘇08刑初2 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涉犯大陸地區刑法第177條之1第1款第 (二)項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處罰 金人民幣3 萬元確定,此有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 局逮捕通知書、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見107偵11991卷第41 頁、第51至69頁),並以執行前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監視 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104年8月8日起至108年9月2日止 ,於108年9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旋於同年9月14日遭驅逐出 境而返台等情,並有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 08刑初21號刑事裁定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109年11月13日桃監獄總決字第1090008 7710號函及所附江蘇省南京監獄釋放證明書各1份(108偵緝 1453卷第45頁、第139至140頁、第181至183頁)在卷可參, 可見被告就其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而於大陸地區收購人 頭帳戶銀聯卡之同一行為,已在大陸地區受刑之執行,且所
受處罰尚較我國法律判處刑度為重,可達到對其犯行懲儆之 效果,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已見悔意, 為啟其自新之機會,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所為刑之宣告,以全 部不予執行為當,揆諸前揭規定,併為被告免其刑之全部執 行之諭知。
肆、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現行裁判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 比較新舊法問題。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 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 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 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 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 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 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 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三、查本案被害人蘇燕民匯款至李晶望、李灿林、高貴斌、吳立 宗及其他不詳大陸地區人頭一級帳戶,經共犯林沐蓉以網路 轉帳方式,將匯入上開李晶望、李灿林、高貴斌及吳立宗一 級帳戶內之款項分別轉入「金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 生借記卡」之二級帳戶,再轉入附表一之(一)及(二)各編號 「大陸銀聯卡卡號(三級帳戶)」;及將上開轉入不詳之大 陸地區一級帳戶內之款項,轉入附表二之(一)及(二)各編號 「大陸銀聯卡卡號(三級帳戶)」欄所示之大陸地區人頭帳 戶,以上至少包含一級帳戶5個、二級帳戶1個、三級帳戶71 個,共計77個帳戶。而被告係以每張銀聯卡具人民幣500 元 (不具網路銀行功能)或1200元(具網路銀行功能)之價格 ,出售予共犯邱俊仁、張青淞、林沐蓉,如係不具網路銀行 轉帳功能者,被告從中每張分得200 元,具網路銀行轉帳功 能者,被告從中分得300 元,餘款交予大陸地區共犯楊亞東 、劉禮雙,再轉交人頭帳戶申辦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108偵緝1453卷第74頁、第1
49頁、本院卷第129頁)。爰以具有網路銀行之一級帳戶5個 、二級帳戶1個、不具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之三級帳戶71個, 此一數量計算結果,被告至少應可獲得人民幣1 萬6000元之 報酬(計算式:300元×6個+200元×71個=16,000元), 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前段、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一)共犯曾彥凱提款部分
┌──┬──────────┬─────────────────────────┬──────┬─────┬────┬──────┬──────────────────┐
│編號│ 大陸銀聯卡卡號 │ATM裝設地點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交易類別│ 提領金額 │ 備 註 │
│ │ (三級帳戶) │ │ │ │ │(新臺幣) │(一級帳戶轉帳至二級帳戶之資金流向) │
├──┼──────────┼─────────────────────────┼──────┼─────┼────┼──────┼──────────────────┤
│ 1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416號1樓(統一新縣福) │①104/07/13 │12:40:04 │銀聯提款│20,000 │1.開戶人:李晶望、帳號:000000000000│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甘家口支 │
│ │三八、附表二之(二)編│ │②104/07/13 │12:40:43 │銀聯提款│20,000 │ 行,轉帳36萬3,200元至二級帳戶「金 │
│ │號三八卡號相同】 │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 │ │③104/07/13 │12:41:25 │銀聯提款│7,000 │ 」。 │
├──┼──────────┼─────────────────────────┼──────┼─────┼────┼──────┤2.開戶人:李灿林、帳號:000000000000│
│ 二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416號1樓(統一新縣福) │①104/07/13 │12:42:05 │銀聯提款│20,000 │ 0000000 、開戶行:建行北京海淀區牡│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丹儲蓄所,轉帳60萬元至二級帳戶「金│
│ │三九、附表二之(二)編│ │②104/07/13 │12:42:45 │銀聯提款│20,000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號三九卡號相同】 │ ├──────┼─────┼────┼──────┤ 」,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 │ │③104/07/13 │12:43:27 │銀聯提款│7,000 │3.開戶人:高貴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明光支行 │
├──┼──────────┼─────────────────────────┼──────┼─────┼────┼──────┤ 營業室,轉帳129萬9,700元至二級帳戶│
│ 三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0000號(統一新薪荷) │①104/07/13 │12:55:20 │銀聯提款│20,000 │ 「金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記卡」,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四八至五一卡號相同】│ │②104/07/13 │12:55:57 │銀聯提款│20,000 │4.開戶人:吳立宗、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立水橋支 │
│ │ │ │③104/07/13 │12:57:02 │銀聯提款│7,000 │ 行,轉帳24萬9,750元至二級帳戶「金 │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四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街00號(全家-竹北竹采店) │①104/07/13 │15:31:20 │銀聯提款│20,000 │ 」,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5.綜上資料顯示,實聯化工江蘇有限公司│
│ │七七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5:31:51 │銀聯提款│20,000 │ 公司款項共有251萬2,650元於2015/07/│
│ │ │ ├──────┼─────┼────┼──────┤ 13被轉至「金忠輝、0000000000000000│
│ │ │ │③104/07/13 │15:32:23 │銀聯提款│7,000 │ 、民生借記卡」的二級帳戶。 │
├──┼──────────┼─────────────────────────┼──────┼─────┼────┼──────┤ │
│ 五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街00號(全家-竹北竹采店) │①104/07/13 │15:29:26 │銀聯提款│20,000 │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七八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5:30:03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 │ │③104/07/13 │15:30:36 │銀聯提款│7,000 │ │
├──┼──────────┼─────────────────────────┼──────┼─────┼────┼──────┤ │
│ 六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號1樓(統一宇軒) │①104/07/13 │15:16:00 │銀聯提款│20,000 │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七九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5:16:47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 │ │③104/07/13 │15:17:37 │銀聯提款│7,000 │ │
├──┼──────────┼─────────────────────────┼──────┼─────┼────┼──────┤ │
│ 七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號1樓(全家-竹北竹義店) │①104/07/13 │12:13:45 │銀聯提款│20,000 │ │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
│ │六三、附表二之(二)編│ │②104/07/13 │12:14:21 │銀聯提款│20,000 │ │
│ │號九十、九一卡號相同│ ├──────┼─────┼────┼──────┤ │
│ │】 │ │③104/07/13 │12:14:55 │銀聯提款│7,000 │ │
├──┴──────────┴─────────────────────────┴──────┴─────┴────┼──────┤ │
│ │總計 │ │
│ │329,000元 │ │
│ │ │ │
└─────────────────────────────────────────────────────────┴──────┴──────────────────┘
(二)共犯朱惠民提款部分
┌───┬──────────┬─────────────────────────┬──────┬─────┬────┬──────┬──────────────────┐
│編號 │ 大陸銀聯卡卡號 │ATM裝設地點 │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交易類別│ 提領金額 │ 備 註 │
│ │ (三級帳戶) │ │ (民國) │ (民國) │ │ (新臺幣) │(一級帳戶轉帳至二級帳戶之資金流向) │
├───┼──────────┼─────────────────────────┼──────┼─────┼────┼──────┼──────────────────┤
│ 一 │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新縣政) │①104/07/13 │14:56:21 │銀聯提款│20,000 │1.開戶人:李晶望、帳號:000000000000│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甘家口支 │
│ │九至十一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4:57:04 │銀聯提款│20,000 │ 行,轉帳36萬3,200元至二級帳戶「金 │
│ │ │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 │ │③104/07/13 │14:57:53 │銀聯提款│7,000 │ 」。 │
├───┼──────────┼─────────────────────────┼──────┼─────┼────┼──────┤2.開戶人:李灿林、帳號:000000000000│
│ 二 │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號(OK竹北縣福) │①104/07/13 │15:27:37 │銀聯提款│20,000 │ 0000000 、開戶行:建行北京海淀區牡│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丹儲蓄所,轉帳60萬元至二級帳戶「金│
│ │十三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5:28:10 │銀聯提款│20,000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 │ ├──────┼─────┼────┼──────┤ 」,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 │ │③104/07/13 │15:28:44 │銀聯提款│7,000 │3.開戶人:高貴斌、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明光支行 │
│ 三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OK竹北北斗崙) │①104/07/13 │15:04:08 │銀聯提款│20,000 │ 營業室,轉帳129萬9,700元至二級帳戶│
│ │ │ ├──────┼─────┼────┼──────┤ 「金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
│ │ │ │②104/07/13 │15:04:47 │銀聯提款│20,000 │ 記卡」,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 │ ├──────┼─────┼────┼──────┤4.開戶人:吳立宗、帳號:000000000000│
│ │ │ │③104/07/13 │15:05:32 │銀聯提款│7,000 │ 0000000、開戶行:建行北京立水橋支 │
├───┼──────────┼─────────────────────────┼──────┼─────┼────┼──────┤ 行,轉帳24萬9,750元至二級帳戶「金 │
│ 四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00000000號(統一光揚) │①104/07/13 │12:55:29 │銀聯提款│20,000 │ 忠輝、0000000000000000、民生借記卡│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轉帳交易日期2015/07/13。 │
│ │六七至七十卡號相同】│ │②104/07/13 │12:56:36 │銀聯提款│20,000 │5.綜上資料顯示,實聯化工江蘇有限公司│
│ │ │ ├──────┼─────┼────┼──────┤ 公司款項共有251萬2,650元於2015/07/│
│ │ │ │③104/07/13 │12:57:52 │銀聯提款│8,000 │ 13被轉至「金忠輝、0000000000000000│
├───┼──────────┼─────────────────────────┼──────┼─────┼────┼──────┤ 、民生借記卡」的二級帳戶。 │
│ 五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00000000號(統一光揚) │①104/07/13 │12:52:26 │銀聯提款│20,000 │ │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
│ │五一、附表二之(二)編│ │②104/07/13 │12:53:26 │銀聯提款│20,000 │ │
│ │號七二卡號相同】 │ ├──────┼─────┼────┼──────┤ │
│ │ │ │③104/07/13 │12:54:31 │銀聯提款│7,000 │ │
│ │ │ │ │ │ │ │ │
├───┼──────────┼─────────────────────────┼──────┼─────┼────┼──────┤ │
│ 六 │0000000000000000000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416號1樓(統一新縣福) │①104/07/13 │14:17:20 │銀聯提款│20,000 │ │
│ │【與附表二之(一)編號│ ├──────┼─────┼────┼──────┤ │
│ │五四卡號相同】 │ │②104/07/13 │14:18:07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 │ │③104/07/13 │14:18:56 │銀聯提款│7,000 │ │
├───┴──────────┴─────────────────────────┴──────┴─────┴────┼──────┤ │
│ │總計 │ │
│ │283,000元 │ │
│ │ │ │
└──────────────────────────────────────────────────────────┴──────┴──────────────────┘
附表二:
(一)共犯曾彥凱提款部分
┌──┬──────────┬──────────────────────────┬──────┬─────┬────┬──────┐
│編號│ 大陸銀聯卡卡號 │ATM裝設地點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交易類別│提領金額 │
│ │ (三級帳戶) │ │(民國) │(民國) │ │(新臺幣) │
│ │ │ │ │ │ │ │
├──┼──────────┼──────────────────────────┼──────┼─────┼────┼──────┤
│一 │0000000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尚順購物中心) │①104/07/12 │13:28:46 │銀聯提款│20,000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一卡號相同】 │ │②104/07/12 │13:29:37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2 │13:30:31 │銀聯提款│7,000 │
├──┤ ├──────────────────────────┼──────┼─────┼────┼──────┤
│二 │ │新竹縣○○市○○街0000號(統一博祐) │①104/07/13 │10:16:39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②104/07/13 │10:17:23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3 │10:18:06 │銀聯提款│7,000 │
├──┤ ├──────────────────────────┼──────┼─────┼────┼──────┤
│三 │ │臺中市○○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 │①104/07/16 │08:01:26 │銀聯查詢│0 │
│ │ ├──────────────────────────┼──────┼─────┼────┼──────┤
│ │ │新竹縣○○鎮○○路○段00號(萊爾富竹縣長春店) │②104/07/16 │10:06:09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6 │10:06:41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④104/07/16 │10:07:19 │銀聯提款│7,000 │
├──┼──────────┼──────────────────────────┼──────┼─────┼────┼──────┤
│四 │0000000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路000號1樓(全家頭份雙民) │104/07/12 │16:54:45 │銀聯查詢│0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 │ │
│ │六卡號相同】 │ │ │ │ │ │
│ │ │ │ │ │ │ │
├──┤ ├──────────────────────────┼──────┼─────┼────┼──────┤
│五 │ │新竹縣○○市○○街00號(竹北北鮮店) │①104/07/13 │13:13:39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②104/07/13 │13:14:16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3 │13:14:59 │銀聯提款│7,000 │
├──┼──────────┼──────────────────────────┼──────┼─────┼────┼──────┤
│六 │0000000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路000號1樓(全家頭份雙民) │①104/07/12 │16:53:54 │銀聯查詢│0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十六卡號相同】 │苗栗縣○○鎮○○路00號(頭份分行) │②104/07/12 │21:59:53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2 │22:01:00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④104/07/12 │22:02:55 │銀聯提款│7,000 │
├──┤ ├──────────────────────────┼──────┼─────┼────┼──────┤
│七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北冠店) │①104/07/13 │13:42:48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②104/07/13 │13:43:24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3 │13:44:00 │銀聯提款│7,000 │
├──┼──────────┼──────────────────────────┼──────┼─────┼────┼──────┤
│八 │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段00號(OK南投平山) │104/07/15 │18:04:18 │銀聯查詢│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號(OK便利大肚遊園店) │104/07/10 │19:16:18 │銀聯查詢│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大里新城) │104/07/11 │17:36:26 │銀聯查詢│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大里新城) │①104/07/15 │21:08:12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②104/07/15 │21:08:44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5 │21:09:21 │銀聯提款│8,000 │
├──┼──────────┼──────────────────────────┼──────┼─────┼────┼──────┤
│十二│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1.2樓(萊爾富南投投順店) │①104/07/15 │18:35:14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②104/07/15 │18:35:51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5 │18:36:29 │銀聯提款│8,000 │
├──┼──────────┼──────────────────────────┼──────┼─────┼────┼──────┤
│十三│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易鴻) │①104/07/15 │19:50:48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霧峰金亞洲店) │②104/07/15 │20:01:13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5 │20:01:50 │銀聯提款│7,000 │
├──┼──────────┼──────────────────────────┼──────┼─────┼────┼──────┤
│十四│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美群) │①104/07/11 │11:02:43 │銀聯提款│20,000 │
│ │【與附表二之(二)編號│ ├──────┼─────┼────┼──────┤
│ │二十、二一卡號相同】│ │②104/07/11 │11:03:24 │銀聯提款│20,000 │
│ │ │ ├──────┼─────┼────┼──────┤
│ │ │ │③104/07/11 │11:04:04 │銀聯提款│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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