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NGNOEN SAHARAT (中文譯名:沙哈拉;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0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NGNOEN SAHARAT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UNGNOEN SAHARA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 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經查:
㈠本院審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復有被 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並有證人PHOSRI RATTANA(中文譯名:塔納)、SINGUKHOT CHETSADA(中文 譯名:基沙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證,且有員警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員警蒐證錄影截圖及照 片、查獲照片附卷可參,又有扣案之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而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 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 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況被告係泰國籍之外國人,與我國基本 連繫因素不高,基上,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 被告本案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非少,有事實足認為被告 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㈢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 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 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 斟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涉嫌將毒品販賣與 購毒者,使購買之吸毒者更加產生對毒品之依賴性及成癮性 ,戕害他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 ,且減損國家國力、競爭力,惡性非輕,且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 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
㈣綜上所述,本院以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10 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禁止接見、通信部分,茲因被 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已無事實足認為有勾 串證人之虞,爰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