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41號
TCDM,110,訴,841,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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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5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佐以被告曾因另案遭通緝,已有相當理由可認被 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執 行羈押在案。
三、本案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本 案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堪認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嫌重大,且因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被告顯可預期將來所面臨之刑度非輕,而有逃亡以 妨礙審判程序進行、規避刑罰執行之相當可能,是被告之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參以被告曾因另案經發佈通緝、本案被告 所涉嫌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 告自110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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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