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73號
TCDM,110,訴,773,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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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文俊)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HOANG VAN ANH (越南籍,中文名:黃萬英)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UANHOANG VAN ANH 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VAN TUANHOANG VAN ANH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NGUYEN VAN TUAN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被告HOANG VAN ANH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2 人後, 認被告2 人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2 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 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 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 ,對被告2 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是被告2 人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2 人實施 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7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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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