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79號
TCDM,110,聲,2779,202107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博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博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博任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法 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 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處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法務部於 110 年7 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 ,而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 5 月18日核准假釋,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經同署審 核結果仍認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上開核准假釋應予維持等 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110 年7 月13日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 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 ,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