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22號
TCDM,110,聲,2622,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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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武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武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武順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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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