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77號
TCDM,110,聲,2577,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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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崑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崑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崑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3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1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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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