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54號
TCDM,110,聲,2554,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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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彬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彬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彬維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最 高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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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