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柏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4月確定(聲請 書僅略載為本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