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23號
TCDM,110,聲,2523,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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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107 年度執字第1412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明揭此旨。
三、受刑人因詐欺、殺人未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侵占等 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 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



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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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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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殺人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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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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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10日 │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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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1824│106年度偵字第7610 │106年度偵字第7610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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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後│ │ │院 │院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89 │107年度上訴字第261│107年度上訴字第261│
│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16日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8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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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89 │107年度台上字第298│107年度台上字第298│
│ │ │號 │3號 │3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0日 │107年8月2日 │107年8月2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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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更字第1495號(編號1 至4 經本院│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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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侵占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2日 │105年10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4號等 │64號等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27 │106 年度訴字第2027│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 │ │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27 │106 年度訴字第2027│ │
│定│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8日 │107年8月2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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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10 年度執更字第14│107 年度執字第1412│ │
│ │95號(編號1 至4 經│4 號 │ │
│ │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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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