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政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2
3、1228、1229、1230、12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伍政山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詐欺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為貪圖 私利,於醫療院所以其有管道可買到醫療用品、營養品、藥 品等理由詐騙已因自身疾病或家人患病而心力交瘁之病患或 家屬,致使告訴人吳建霖、吳渝絜、李燕苓、賴曉玲、黃桂 秝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 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及斟酌其犯後於本院審 理時始坦承犯行,暨其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告訴人吳建霖請法 院從重量刑(見本院易卷第135頁)及告訴人吳渝絜表示希 望被告不要繼續行騙(見本院易卷第16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 五)所騙取款項,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復未發 還告訴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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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宣告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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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伍政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
│ │所載之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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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伍政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
│ │所載之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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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伍政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
│ │所載之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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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伍政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
│ │所載之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五)│伍政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
│ │所載之犯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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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223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1228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1230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1231號
被 告 伍政山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政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下列之犯行:(一)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下午2時23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院區內,因缺錢花用,明知並 無可購買「人工造口袋」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吳建霖佯稱:有認識的管道可以 拿到較便宜之「人工造口袋」云云,致吳建霖陷於錯誤,因 而誤信伍政山有代為購買該等「人工造口袋」之意願及能力 ,因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伍政山 用以購買5個底座及15個「人工造口袋」。伍政山旋以前往 拿貨為由而攜款離去,吳建霖空等多時,始悉受騙。嗣吳建 霖於108年9月24日晚間11時30分許,又在澄清綜合醫院中港 院區發現伍政山,隨即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二)伍政山 於108年9月22日凌晨0時17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 ○道0段0000號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一醫療大樓,因缺錢花用 ,明知並無可購買「高蛋白營養品」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吳渝絜佯稱:伊女兒 為護理長,可以拿到較便宜之「高蛋白營養品」云云,致吳 渝絜陷於錯誤,誤信伍政山有代為購買該等「高蛋白營養品 」之意願及能力,因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3200元予伍政山 用以購買「高蛋白營養品」1批。伍政山旋以前往拿貨為由 而攜款離去,吳渝絜空等多時,始悉受騙。(三)伍政山於
108年10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二醫療 大樓,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可購買藥物之管道,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稱為衛福部林先 生,對李燕苓佯稱:伊妻子與李燕苓之母症狀雷同,用完某 藥物後症狀改善許多,其可以幫忙購買該藥物云云,並提供 不知情之女友張惠雯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之用 ,致李燕苓陷於錯誤,誤信伍政山有代為購買該藥物之意願 及能力,因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3000元予伍政山用以購買 該藥物。伍政山旋以前往拿貨為由而攜款離去,李燕苓空等 多時,始悉受騙。(四)伍政山於109年5月28日凌晨3時37 分許,在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一醫療大樓,因缺錢花用,明知 並無可購買藥膏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自稱為賴文瑋,對賴曉玲佯稱:伊女兒為麻 醉師,可以代為購買藥膏云云,並提供不知情之張惠雯(另 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之用, 致賴曉玲陷於錯誤,誤信伍政山有代為購買藥膏之意願及能 力,因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3500元予伍政山用以購買藥膏 。伍政山旋以前往拿貨為由而攜款離去,賴曉玲空等多時, 始悉受騙。(五)伍政山於109年6月21日上午10時20分許, 在臺中榮民總醫院第一醫療大樓,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可 購買藥品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對黃桂秝佯稱:伊女兒為榮總沈主任之助理,可以 拿到較便宜之藥品云云,致黃桂秝陷於錯誤,誤信伍政山有 代為購買該等藥品之意願及能力,因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 3700元予伍政山用以購買藥品1批。伍政山旋以前往拿貨為 由而攜款離去,黃桂秝空等多時,始悉受騙。
二、案經吳建霖、吳渝絜、李燕苓、賴曉玲、黃桂秝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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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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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伍政山於警詢、偵訊│1、同案被告張惠雯所申辦 │
│ │之供述。 │ 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 │
│ │ │ 其所使用之事實。 │
│ │ │2、同案被告張惠雯之前尚 │
│ │ │ 有提供其他門號供其使 │
│ │ │ 用,惟其忘記號碼之事 │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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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霖於警│犯罪事實欄一、(一)之事│
│ │詢、偵訊之證述。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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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吳渝絜、李燕苓、│犯罪事實欄一、(二)至(│
│ │賴曉玲、黃桂秝於警詢之│五)之事實。 │
│ │指訴。 │ │
├──┼───────────┼────────────┤
│4 │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霖女友│犯罪事實欄一、(一)之事│
│ │陳俐利於警詢、偵訊之證│實。 │
│ │述。 │ │
├──┼───────────┼────────────┤
│5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惠雯於│1、其與被告於108年9月間 │
│ │警詢、偵訊之供述及證述│ 交往,同住在臺中市豐 │
│ │。 │ 原區三民路10號13樓之 │
│ │ │ 2C室之事實。 │
│ │ │2、其有將所申辦之門號090│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交付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
│ │ │ 。 │
│ │ │3、109年6月21日監視器畫 │
│ │ │ 面之人為被告之事實。 │
├──┼───────────┼────────────┤
│6 │證人即保全員李慶祿於警│1、其為臺中市豐原區三民 │
│ │詢之證述。 │ 路10號之保全員。 │
│ │ │2、臺中市豐原區三民路10 │
│ │ │ 號13樓之2C室為張惠雯 │
│ │ │ 所承租之事實。 │
│ │ │3、看到被告會來找張惠雯 │
│ │ │ ,會與張惠雯同進同出 │
│ │ │ 之事實。 │
│ │ │4、109年5月28日、6月21日│
│ │ │ 監視器畫面之人為被告 │
│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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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全部犯罪事實。 │
│ │、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 │
│ │0000000000 、000000000│ │
│ │1、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臺灣│ │
│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 │
│ │年9月1日法大字第109106│ │
│ │536號函、臺中市豐原區 │ │
│ │三民路10號13樓之2租賃 │ │
│ │契約書、本署檢察事務官│ │
│ │分析通聯之職務報告、10│ │
│ │7年12月18日監視器翻拍 │ │
│ │畫面、108年9月22日監視│ │
│ │器翻拍畫面、108年10月6│ │
│ │日監視器翻拍畫面、109 │ │
│ │年5月28日監視器翻拍畫 │ │
│ │面、109年6月21日監視器│ │
│ │翻拍畫面、告訴人李燕苓│ │
│ │手機翻拍畫面、告訴人賴│ │
│ │曉玲之手機翻拍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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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被告前有多次以相同手法行│
│ │度易字第690號判決、臺 │騙之前科之事實。 │
│ │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 │ │
│ │簡字第1112號判決、臺灣│ │
│ │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 │偵緝字427號起訴書各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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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 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周 佩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 香 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