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341號
TCDM,110,單禁沒,341,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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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巡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戒毒偵
字第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巡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業經該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如附表 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等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均不得持有而屬 違禁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 扣案物品照片各1 份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自堪認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 之物既分別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各該毒品,上開毒品 及其包裝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諭知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 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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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驗餘淨重0.79公克,即臺灣臺中地方│
│ │因之捲菸壹支 │檢察署109 年度毒保字第259 號扣押│
│ │ │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 │
├──┼─────────┼────────────────┤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驗餘總淨重4.33公克,即臺灣臺中地│
│ │包(含包裝袋參只)│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保字第259 號扣│
│ │ │押物品清單編號2 所示之物。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驗餘淨重0.0062公克,即臺灣臺中地│
│ │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方檢察署109 年度安保字第723 號扣│
│ │壹只) │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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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