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捌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柯明賜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6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3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驗餘淨重合計1.89公克),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結 晶2包(驗餘淨重合計1.8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鑑定書1份附卷 可稽(見毒偵30號卷第2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 ,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 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