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82號
TCDM,110,單禁沒,28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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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瑄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2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瑄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 度毒聲字第6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887號及110 年度毒 偵字第60、1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員警於109 年8 月14日下午5 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 午5 時50分許止,經被告同意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 000 號2 樓之A 室居所執行搜索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72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887號及110 年度毒偵字第 60、1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在109 年度毒偵字第2887 號案件中,經警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09 年8 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388號鑑驗書附卷可 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 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而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二 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20 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驗餘淨重0.172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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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