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軫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8月1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0號 B-22,扣得被告張軫弼所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 渣而無法析離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所涉之毒品案件經依 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635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 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10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 109年9月9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1090900029號鑑驗書可憑,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 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於違禁物,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 字第6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4月26日中戒所衛字
第11010002760號函暨所檢附相關資料(包含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 1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所通知、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 9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29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均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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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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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玻璃球 │4個 │109年度保管 │
├──┼─────┼──┤字第3898號 │
│ 2 │殘渣袋 │3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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