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47號
TCDM,110,單禁沒,247,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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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星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星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口徑9x19mm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巴西TAURUS廠PT 92 AF型)、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同口徑制式子彈9 發、彈殼1 顆、彈頭1 顆等 物,經送驗後,認係上開制式手槍,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 線,擊發功能正常,同口徑子彈經試射後認具殺傷力,剩餘 同口徑子彈6 顆、彈頭1 顆、彈殼4 顆等物,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1 月25日刑鑑字第1098027714號鑑定書 等在卷可稽,上開鑑定後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 109 年11月5 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8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 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口徑9x19mm之制式手槍,為巴西TA URUS廠PT 92 AF型、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制式子彈9 顆,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x19 mm之制式子彈,採樣3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1 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分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及第2 款所列之彈藥,依同條例第 5 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核均屬違禁物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



案之採樣試射子彈3 顆,經試射結果,固均認具殺傷力,惟 業因鑑定試射而耗損,其所留彈殼,已不具子彈完整結構, 復非違禁物,爰不併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 彈殼1 顆、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彈頭1 顆,均不具子彈完整 結構,亦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而無殺傷力,皆非違禁物 ,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應沒收之物 │
├──┼──────────────┼─────────┤
│ 1 │巴西TAURUS廠PT 92 AF型、口徑│同左(屬違禁物,應│
│ │9x19mm之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予沒收) │
│ │號:0000000000)壹枝 │ │
├──┼──────────────┼─────────┤
│ 2 │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玖顆(採│口徑9x19mm之制式子│
│ │樣參顆試射,該參顆經試射後已│彈陸顆(屬違禁物,│
│ │不具殺傷力) │應予沒收) │
├──┼──────────────┼─────────┤
│ 3 │彈殼壹顆 │不具子彈完整結構,│
│ │ │而無殺傷力,且非違│
│ │ │禁物,不予沒收 │
├──┼──────────────┼─────────┤
│ 4 │彈頭壹顆 │不具子彈完整結構,│
│ │ │而無殺傷力,且非違│
│ │ │禁物,不予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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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