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76號
TCDM,110,中簡附民,76,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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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吳嘉華
被   告 易秉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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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