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廖志堯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王紹安律師
洪崇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林仕貴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102 號、第27618 號、第29005 號、第30380 號、
第3583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8224 號、110 年度
偵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 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 以下合稱被告朱坤偉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裁定羈押,於110年3月15 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0年5月15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 押在案。本案業於110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復於110年5月27 日宣判,判處被告朱坤偉等人如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均尚未確定)。茲被告朱坤偉等人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本院於110年7月7日訊問被告朱坤偉等人後,審酌 被告朱坤偉等人業經本院判處如上,足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 ,且據起訴書所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倘經判 決有罪確定,其等面臨此重刑,畏罪逃亡之動機必為強烈, 顯具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並斟 酌被告朱坤偉等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其他侵害較小之替 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 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之,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朱坤偉等人 應自110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