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2901號
TCDM,109,重訴,2901,2021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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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廖志堯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王紹安律師
      洪崇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林仕貴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102 號、第27618 號、第29005 號、第30380 號、
第3583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8224 號、110 年度
偵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 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 以下合稱被告朱坤偉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裁定羈押,於110年3月15 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0年5月15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 押在案。本案業於110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復於110年5月27 日宣判,判處被告朱坤偉等人如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均尚未確定)。茲被告朱坤偉等人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本院於110年7月7日訊問被告朱坤偉等人後,審酌 被告朱坤偉等人業經本院判處如上,足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 ,且據起訴書所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倘經判 決有罪確定,其等面臨此重刑,畏罪逃亡之動機必為強烈, 顯具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並斟 酌被告朱坤偉等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其他侵害較小之替 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 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之,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朱坤偉等人 應自110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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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