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038號
TCDM,109,訴,3038,202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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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茆苼


選任辯護人 陳美娜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0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303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茆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茆苼(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以109 年度 訴字第30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110 年 4 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 。被告不服上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10 年5 月3 日具狀 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 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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