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170號
TCDM,109,訴,2170,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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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華辰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 年度偵字第21532 、21533 、21534 、25717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邱華辰涉犯上揭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繫屬 ,被告於110 年6 月9 日死亡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9 年9 月7 日中檢增宿109 偵21532 字第0000000000 函上本院收案章、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 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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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