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924號
TCDM,104,金重訴,924,2021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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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李迪光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王景洽



選任辯護人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吳中傑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許清順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林志忠律師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林正賢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劉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劉文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智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賴怡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晉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筑雯



被   告 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柏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罡竹


被   告 億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沁濰


被   告 開盛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光福


被   告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璧嫣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三大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珠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13032 號、第15385 號、第15387 號、第17972 號
、第18633 號、第24054 號、第24055 號、104 年度軍偵字第42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4 年度偵字第25375 號、第25376 號
、第25378 號、第25763 號、第26582 號、第27979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光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各 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二、李迪光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陸年 。
三、王景洽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四、吳中傑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五、億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萬 玖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三)。
六、劉文雄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七、賴怡安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
八、許清順犯如附表二編號2 、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 示之刑。
九、林正賢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十、林柏龍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十一、億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 二編號1 、2 、8 、9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
十二、劉鐵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號 1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三、智輝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號 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柒拾伍萬元。
十四、晉翔科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 號2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五、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 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六、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 二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七、三大科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 號1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八、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 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十九、許清順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㈢)無罪。二十、開盛新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身分說明:
李迪光前係聯勤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嗣改隸國防部軍備局生 產製造中心【下稱:生製中心】)第209 廠評價雇用十二等 兵工補給技術員,擔任第310 、606 等庫房庫儲管理人員, 負責購案承商交貨之接收、協驗、送樣、儲存、保管、退樣 、清點、撥發及執行其他上級長官交付之任務等業務,為依 法令服務於中央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張光明 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億嶸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億嶸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 號1 樓開盛新有限公司(下稱開盛新公司,解散並已清 算完結,另為公訴不受理詳下述)之實際負責人。王景洽係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號3 樓,實際營運處所為桃園市○○區



○○路00號)工程事業管理處副工程師,負責備標、簽約及 後續催料等工作,中興電工公司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得標 國防部軍備局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後,並由王景洽負責 該標案業務。吳中傑係億嶸公司機械修護員,負責雲豹戰車 底盤、引擎動力之保固維修工作,平日則駐點在生製中心第 209 廠廠區內。劉文雄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 號劉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劉鐵公司)之代表人,賴怡安係 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 號1 樓智輝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智輝公司,已解散,清算中)、鴻軍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鴻軍公司)之代表人,許清順為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晉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晉翔公司)、址設桃 園市○○區○○○街00號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福 公司)及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9 三大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三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正賢自100 年 、101 年間起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政雄 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 柏龍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江鍛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江鍛公司)之代表人。
二、中興電工公司於101 年1 月31日標得國防部軍備局公告辦理 之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後,由億嶸公司執行組裝測試及 管理,並將其中之燃油系統分包予劉鐵公司。李迪光、張光 明均明知李迪光於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具有負責交貨接 收、會同驗收、庫儲管理等法定職務,並需於職務上所掌之 生製中心第209 廠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核章 、簽名,以審核廠商有無於契約所訂交貨期限內提交履約, 其職權內容對於廠商驗收是否合格、應否裁罰逾期違約金, 具有直接影響,而與張光明、億嶸公司具有顯然之利害關係 。詎張光明為謀求李迪光於執行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之接收、 會驗等職務時,適時給予必要協助,以俾順利驗收付款,竟 於101 年6 月間,基於對於李迪光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央請李迪光為億嶸公司介紹上、下燃油箱之 焊工,並以介紹費為掩飾,約定每完成焊接1 個上燃油箱之 帳面工資為新臺幣(下同)7,200 元、1 個下燃油箱之帳面 工資為9,200 元,張光明合計應支付每組上、下燃油箱之帳 面焊接工資1 萬6,400 元予李迪光,扣除李迪光實際轉付焊 工之薪資1 萬2,000 元,每組差額4,400 元則歸李迪光取得 ,李迪光則明知張光明央請其介紹上、下燃油箱之焊工,並 以介紹費為掩飾之目的乃為冀求李迪光對動力底盤系統乙項 之接收、會驗為必要協助,竟仍介紹第209 廠系統整合所之 焊接雇員柯利芳、林政萬及陳玉峯,至劉鐵公司位在臺中市



東區之工廠進行上、下燃油箱焊接工作。嗣柯利芳等3 人自 101 年間起,利用下班時間至劉鐵公司進行上、下燃油箱焊 接,並於完成數10組不等時,由劉鐵公司人員開立「送貨單 」載明完成件數予柯利芳等3 人持向李迪光請款,李迪光再 轉向億嶸公司請款,並由不知情之億嶸公司財務主任林奕彤張光明指示,依據送貨單所載組數換算每組1 萬6,400 元 工資,以現金支付李迪光林奕彤並將李迪光歷次請款紀錄 於會計帳冊、傳票上,登載摘要為「(李迪光)」,嗣於10 2 、103 年間,應李迪光要求而將上開記載改為「劉鐵公司 」,企圖隱匿李迪光收賄事證,李迪光因此基於不違背職務 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後為下列收受賄賂之行為: ㈠於101 年7 月30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14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8 月 14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22萬9,600 元現金予李迪光李迪光將16萬8,000 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6 萬1,60 0 元則由李迪光取得。
㈡於101 年8 月31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20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9 月 10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32萬8,0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24萬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8 萬8,000 元則由李 迪光取得。
㈢於101 年9 月25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22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10月 5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36萬800 元予李迪光。李迪 光將26萬4,000 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9 萬6,800 元則 由李迪光取得。
㈣於101 年12月25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30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102 年1 月3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49萬2,000 元予李迪光李迪光將36萬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13萬2,000 元則由 李迪光取得。
㈤於102 年1 月15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10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2 月 1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16萬4,0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12萬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4 萬4,000 元則由李 迪光取得。
㈥於102 年4 月20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32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4 月 23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52萬4,8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38萬4,000 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14萬800 元則



李迪光取得。
㈦於102 年8 月27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45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8 月 27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73萬8,0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54萬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19萬8,000 元則由李 迪光取得。
㈧於103 年4 月2 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30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4 月 7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49萬2,0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36萬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13萬2,000 元則由李 迪光取得。
㈨於103 年9 月1 日,柯利芳等3 人完成39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同年9 月 2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63萬9,600 元予李迪光。李 迪光將其餘46萬8,000 元交由柯利芳等3 人,其餘17萬1,60 00元則由李迪光取得。
㈩於104 年3 月14日,柯利芳、林政萬完成24組上、下燃油箱 ,並以劉鐵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持向李迪光請款。嗣於其後某 日,經張光明指示林奕彤支付39萬3,600 元予李迪光。李迪 光將28萬8,000 元交由柯利芳、林政萬,其餘10萬5,600 元 則由李迪光取得。
李迪光即以上開方式,自101 年8 月間起迄104 年3 月間止 接續接受張光明交付以「介紹費」為幌之現金,共計117 萬 400 元。
三、中興電工公司標得動力底盤系統乙項後,將其中空氣乾燥器 部分分包給億嶸公司,而依約定中興電工公司應於103 年6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5日期間內將第7 批之35套採購標的乙 次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惟因囿於進口程序,第7 批空氣 乾燥器未能於契約所訂之103 年6 月15日期限前全部交貨至 第209 廠,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 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 退貨或換貨等相關規定辦理,李迪光王景洽吳中傑均明 知上情,王景洽於103 年6 月10日下午2 時5 分24秒以億嶸 公司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李迪光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中李迪光詢問王景洽是否請吳中傑將已完 成驗收而尚未安裝之第6 批空氣乾燥器取出11套,再混入第 7 批充數之事,王景洽告以「我在想應該來得及」等語,李 迪光則再告以「萬一來不及,你叫他要趕快拿出來」等語, 王景洽則表示瞭解。嗣王景洽於103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0 分8 秒以億嶸公司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李迪光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以「那我跟你講一下,可能我 待會會找中傑去找你,就是針對那個空氣乾燥器啊,2 批再 把它做個整理,好不好?」、「因為也要先做備案啦」,李 迪光應允,遂與非公務員之王景洽吳中傑共同基於對於李 迪光主管之事務,而圖利億嶸公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中興電工公 司提交之第7 批空氣乾燥器數量僅有24套,不符契約所訂35 套,實際短少11套,先由不知情之中興電工公司工程管理處 電機廠動力系統組副工程師盧繼於103 年6 月9 日第7 批裝 箱明細單,項次54、品名:空氣乾燥器、交貨數欄位登載為 35,日期為6 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王景洽記載)後,王景 洽則在裝箱明細單之裝箱人員欄位核章,並於103 年6 月13 日,連同第7 批貨物送交至第209 廠第310 庫房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第209 廠對於交貨管理之正確性。再由李迪光隱 匿廠商交貨數量不符契約之情形,僅在其職務上所掌之103 年6 月13日「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 廠財物勞務採購接 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公文書(其中交貨地點誤載為「供應 所606 庫房」,應更正為310 庫房)之經管人員欄位蓋用「 第二○九廠雇員李迪光」職章,表示中興電工公司交貨數量 與契約相符,以此方式為公務上文書不實登載後,再逐級呈 由不知情之生產管理室士官長劉家豪、生產管理室主任溫澤 民核章。嗣李迪光於同年月13日或14日,未經登記管制簿, 以其保管之310 庫房鑰匙,私自開啟310 庫房門鎖,帶同吳 中傑進入310 庫房「庫中庫」之「已驗收待撥區」,由吳中 傑將已完成驗收而尚未安裝之第6 批空氣乾燥器取出11套, 將之搬移至第7 批空氣乾燥器待驗區域後,拆除封膜重新打 包封膜並貼上「第7 批」標籤,欲以調包、曚混方式通過驗 收。再於同年月16日下午3 時許,第7 批辦理目視檢查時, 不知情之協驗人員吳俊賢在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 告單上「品名數量」、「交貨數量」欄位勾選「相符」、「 本廠於103 年6 月16日實施目視檢查」欄位勾選「合格」等 內容後,李迪光仍在會驗人員欄簽署「李迪光」,王景洽則 於廠商欄簽名,表示中興電工公司所交付之第7 批空氣乾燥 器符合上開數量審查項目驗收合格,以此方式為公務上文書 不實登載,遂使中興電工公司第7 批空氣乾燥器交貨數量形 式上為35套而免遭逾期罰款,足以生損害於第209 廠對於驗 收中興電工公司所交付第7 批空氣乾燥器數量之正確性。迨 至103 年6 月19日,億嶸公司向國外進口之空氣乾燥器11套 始到貨,並補送至第209 廠,李迪光協助吳中傑將上開補送 之空氣乾燥器11套補入第7 批待驗區域,再將原混充之空氣



乾燥器11套回補至第6 批「已驗收待撥區」,因而使億嶸公 司免因中興電工公司逾期而需負責之罰款209 萬元9,160 元 (計算式詳如下述叁、十二、㈡、⒉)之不法利益。四、張光明單獨或與劉文雄賴怡安許清順林正賢林柏龍 共同於下揭採購案中為下列行為:
㈠「起動馬達等3 項」採購案(標案案號:JK03028P023 ): 生製中心於103 年6 月27日公告辦理「起動馬達等3 項」採 購案,預算金額為189 萬6,020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明 得知本標案後,為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乃與無投標意願之劉 文雄、賴怡安商談合作事實,張光明劉文雄賴怡安即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決定億嶸 公司、劉鐵公司、智輝公司均一起參與投標,且億嶸公司、 劉鐵公司、智輝公司之標價均由張光明決定,而不為價格之 競爭。嗣於103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 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劉鐵公司以171 萬9,00 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煞車來令片等3 項」(標案案號:JK03029P024 ): 生製中心於103 年6 月27日公告辦理「煞車來令片等3 項」 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78 萬6,428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 明得知本標案後,為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乃與無投標意願之 賴怡安許清順商談合作事實,張光明賴怡安許清順即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決定億 嶸公司、智輝公司、晉翔公司均一起參與投標,且億嶸公司 、智輝公司、晉翔公司之標價均由張光明決定,而不為價格 之競爭。嗣於103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20分許開標,生製中 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智輝公司以177 萬5,00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輪胎總成等2 項」採購案(標案案號:JK04001P004 ): 生製中心於103 年12月29日公告辦理「輪胎總成等2 項」採 購案,預算金額為1,941 萬6,576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 明得知本標案後,為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乃與無投標意願之 林正賢賴怡安商談合作事實,張光明林正賢賴怡安即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決定政 雄公司、智輝公司均一起參與投標,且政雄公司、智輝公司 之標價均由張光明決定,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嗣於104 年1 月6 日下午2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 致陷於錯誤,由政雄公司以1,849 萬9,992 元得標,致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輪胎外胎等2 項」(標案案號:JK01161P053 ): 生製中心於101 年10月19日公告辦理「輪胎外胎等2 項」採



購案,其中第2 品項預算金額為413 萬2,352 元,採最低價 決標。張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 標之真意,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 賴怡安則以鴻軍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自行以開 盛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鴻軍公司參與本件標案 競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鴻軍公司外,適 有先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勤公司)亦參與投標,嗣 於101 年10月30日下午2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第401 廠人員 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鴻軍公司順利以46萬元 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煞車總泵12軸等5 項」(標案案號:JK01156P049 ): 生製中心於101 年9 月19日公告辦理「煞車總泵12軸等5 項 」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23 萬6,226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 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意 ,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並指示不 知情之簡秀珊製作鴻軍公司投標封、參與標案之資料,賴怡 安則以鴻軍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自行以開盛新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鴻軍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價 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鴻軍公司外,適有捷 世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捷世通公司)、中興電工公司亦參 與投標,嗣於101 年9 月28日上午9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第 209 廠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捷世通公司 順利以126 萬3,00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㈥「油水分離器濾芯等10項」(標案案號:JK01155P056 ): 生製中心於101 年9 月19日公告辦理「油水分離器濾芯等10 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5 萬7,960 元,採最低價決標。 張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 意,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並指示 不知情之簡秀珊製作鴻軍公司投標封、參與標案之資料,賴 怡安則以鴻軍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自行以開盛 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鴻軍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 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鴻軍公司外,適有 金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貫公司)、強項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強項公司)、久宜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久宜公司) 、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聖公司)、開盛新公司、鴻軍 公司、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中興電工 公司、捷世通公司亦參與投標,嗣於101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 由金貫公司順利以71萬7,25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
㈦「排檔器等5 項」(標案案號:JK01080P048): 生製中心於101 年10月12日公告辦理「排檔器等5 項」採購 案,預算金額為297 萬7,484 元(起訴書誤載為297 萬7,48 7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 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意,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 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 分析及投標金額,賴怡安則以鴻軍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 張光明則自行以開盛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鴻軍 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 、鴻軍公司外,適有久宜公司亦參與投標,嗣於101 年10月 18日上午11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 陷於錯誤,由久宜公司順利以191 萬6,000 元得標,致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㈧「輪圈用密封圈等36項」(標案案號:JK03027P020 ): 生製中心於103 年6 月6 日公告辦理「輪圈用密封圈等36項 」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46 萬6,070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 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意 ,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賴怡安則 以智輝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自行以億嶸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智輝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 。開標時,除上開億嶸公司、智輝公司外,適有晉翔公司亦 參與投標,嗣於103 年6 月17日下午2 時20分許開標,生製 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智輝公司順利 以129 萬146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㈨「避震器本體」(標案編號:JK03019P028): 生製中心於103 年7 月18日公告辦理「避震器本體」採購案 ,預算金額為256 萬7,625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明有意 投標本標案,明知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意,趁賴怡 安向其學習軍方採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賴怡安則以智輝公 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自行以億嶸公司名義參與投 標,而虛偽製造智輝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開標時 ,除上開億嶸公司、智輝公司外,適有金順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順公司)、世展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展公司)亦參 與投標,嗣於103 年7 月31日下午2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 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金順公司順利以133



萬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㈩「發電機總成等2 項」(標案案號:JK01160P052 ): 生製中心於101 年9 月19日公告辦理「發電機總成等2 項」 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39 萬6,096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 明得知本標案後,為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乃與無投標意願之 許清順商談合作事實,張光明許清順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張光明告知成本分析及投 標金額,並指示不知情之簡秀珊製作啟福公司投標封、參與 標案之資料,許清順則以啟福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 明則自行以開盛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啟福公司 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啟 福公司外,適有捷世通公司、中興電工公司亦參與投標,嗣 於101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 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捷世通公司順利以112 萬8,00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輪胎總成乙項」(標案案號:JK01164P054 ): 生製中心於101 年9 月19日公告辦理「輪胎總成乙項」採購 案,預算金額為189 萬8,944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明得 知本標案後,為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乃與無投標意願之許清 順商談合作事實,張光明許清順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張光明告知成本分析及投標金 額,並指示不知情之簡秀珊製作三大公司投標封、參與標案 之資料,許清順則以三大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案,張光明則 自行以開盛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三大公司參與 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公司、三大公 司外,適有先勤公司、中興電工公司亦參與投標,嗣於101 年9 月28日下午2 時許開標,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 情,致陷於錯誤,由先勤公司順利以144 萬3,200 元得標, 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開關等3項」(標案案號:GI02303P216): 生製中心於102 年7 月5 日公告辦理「開關等3 項」採購案 ,預算金額為272 萬9,000 元,其中第2 組預算金額為153 萬2,000 元,採最低價決標。張光明有意投標本標案,明知 不知情之賴怡安並無競標之真意,趁賴怡安向其學習軍方採 購案之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告知 成本分析及投標金額,賴怡安則以鴻軍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標 案,張光明則自行以開盛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虛偽製造 鴻軍公司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開標時,除上開開盛新 公司、鴻軍公司外,適有祐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祐祺公司 )亦參與投標,嗣於102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開標,



生製中心人員未能及時查悉上情,致陷於錯誤,由鴻軍公司 順利以143 萬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M60A3 承載輪」(標案案號:GP00123P182 ): 緣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改制為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 下稱陸勤部)就M60A3 承載輪採購案係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 理,參與投標之廠商必須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成為後續邀標 對象,而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鍛公司)為陸勤部 M60A3 承載輪軍品產製合格廠商,張光明與江鍛公司之負責 人林柏龍前有合作關係,陸勤部為辦理「M60A3 承載輪」( 料號:0000000000000 號,件號:0000000 號)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預算金額:1,334 萬8,57 6 元,預估需求數量:712 個,陸勤部採購處乃以100 年4 月20日國聯採招(電)字第0000000-0000號電傳單第1 次向 江鍛公司邀標。張光明明知自己經營之億嶸、開盛新公司不 具軍品產製合格廠商,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100 年5 月 4 日前某日,取得具有投標資格但無投標意願之林柏龍同意 ,借用江鍛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柏龍亦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而容許張光明借用江鍛公司之名義及其證件參加本採 購案之投標。嗣於同年5 月4 日下午1 時30分許開標,由億 嶸公司員工張宗洵出席,因最低報價超過底價而為廢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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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劉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盛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