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名、黃麗珍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第50條前段,本件應提出謝坤
展、程詒文及林季萱為原告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
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偉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