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93號
PHDV,110,司繼,93,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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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呂美瑱 

兼法定代理 曾淑莉 
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嘉賀(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
  ○○里00鄰○○路000 號00樓之0)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05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嘉賀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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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