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3號
PHDV,110,司促,833,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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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石翔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其
  中( 一)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 二) 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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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