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0號
PHDV,110,司促,820,2021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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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歐佩珍即歐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歐麗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歐佩珍即歐麗雲」、「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 條規定:「法院 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 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務人之名字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已變更,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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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