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歐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
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
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歐麗雲君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1年5月24日止,
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
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08年12月24日
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
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上開請
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