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0號
PHDV,110,司促,82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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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歐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
  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
  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歐麗雲君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1年5月24日止,
  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
  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08年12月24日
  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
  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上開請
  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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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