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4號
PHDV,110,司促,814,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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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意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三)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四)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意茹於民國108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9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6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61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
  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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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