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8號
PHDV,110,司促,758,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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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廖昱豪 
債 務 人 陳耀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ㄧ百零九年六月八日向聲請人
  銀行借款壹拾萬元:
  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立借款契約書,總額度壹拾萬元整,一次
  撥付,借款期間自ㄧ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ㄧ百一十二年
  六月十八日止,共計36個月。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並同意隨郵匯局
  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一‧八四五(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百分之O‧八四
  五加碼百分之一)。另依其他契約條款第四條約定,借款人
  如遲延還本時,聲請人按原借款利率計算未清償本金餘額遲
  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
  式計收:依未清償本金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
  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證一)
  二、次查,債務人陳耀光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本金,尚欠聲請人本金玖萬零壹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依兩造簽立之借款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第二
  條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銀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
  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借款人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聲請人銀行得隨時對借款人收
  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據此
  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陳耀光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按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懇請 鈞院鑒核,速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及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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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