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號
PHDM,110,附民,5,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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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吳啟清
      簡宏聖
被   告 呂佳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0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度訴字第0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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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