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9號
PHDM,110,訴,29,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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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琳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907 號、110 年度偵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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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