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75號
CTDV,110,除,17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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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3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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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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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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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泓錕廣│尚景富│合作金庫│5768705614273 │1,150,531 │110年5月20日 │QU0725424 │
│ │告企業│企業有│商業銀行│ │元 │ │ │
│ │有限公│限公司│大樹分行│ │ │ │ │
│ │司 │ │ │ │ │ │ │
│ │許能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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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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