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58號
CTDV,110,除,15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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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洪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肆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洪王寶英(原名王寶英)之繼承人 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4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 於110年3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 ,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股 票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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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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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48809 0│股票│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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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921442 6│股票│1 │1000│




├──┼─────────────┼────────┼──┼──┼──┤
│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759881 3│股票│1 │112 │
├──┼─────────────┼────────┼──┼──┼──┤
│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874326 8│股票│1 │193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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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