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54號
CTDV,110,除,154,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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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天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示 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9 年12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 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 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楊侯秀│陳天才│陽信商業│08941-0006185 │5,100元 │109年11月31日 │AG2987589 │
│ │雲 │ │銀行海光│ │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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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