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8號
CTDV,110,除,13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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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謝密  
代 理 人 林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捌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9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8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09 年10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本院網站公告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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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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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D 0608459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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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28466 1│股票│1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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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1040076 4│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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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976420 3│股票│1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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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23075 7│股票│1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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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275815 2│股票│1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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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14665 8│股票│1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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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14664 7│股票│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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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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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