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
被 告 蕭秀容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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