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明號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雲石
被 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宇豐公司)於 民國94年4月7日邀同被告李雲石、蕭秀容為連帶保證人,並 簽訂授信契約書,被告宇豐公司依上述約定出具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發票等有關文件,並約定如授信契約書上 所載之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借款利率、違約金等其他約定 條件。詎被告宇豐公司等僅繳納本息至110年5月21日止,即 未再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966,93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發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 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附表:
┌──┬──────┬──────┬──────┬──────────┐
│編號│初貸金額 │尚欠借款本金│利息 │違約金 │
│ │ │(新台幣) │ │ │
├──┼──────┼──────┼──────┼──────────┤
│1 │521,589元 │521,589元 │自110年5月21│自110年6月22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2 │2,000,000元 │1,950,000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78%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3 │2,523,339 │2,523,339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8%計算之利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4 │2,898,000元 │2,898,000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67%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5 │480,572元 │480,572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78%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6 │2,301,207元 │2,301,207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7 │2,020,465元 │2,020,465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8 │472,664元 │472,664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9 │1,004,353元 │1,004,353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0 │1,132,724元 │1,132,724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1 │2,250,655元 │2,250,655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78%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2 │1,411,362元 │1,411,362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78%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3 │6,000,000元 │6,000,000元 │自110年5月8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 │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27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4 │3,750,000元 │3,750,000元 │自110年5月22│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32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5 │1,250,000元 │1,250,000元 │自110年5月8 │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 │
│ │ │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止,按年息2.│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32989%計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利息。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合計│30,016,930元│29,966,93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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