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2號
CTDV,110,補,52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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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蔡仁喆即蔡黃秀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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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