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9號
CTDV,110,補,469,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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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黃欽木 


被   告 侯五隆 
      侯坤佑 
      侯哲宏 
      敬秀花 
      陳銀發 
      方紫明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84,04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029.35㎡×公告土地現
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88/912=2,784,04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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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