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09號
CTDV,110,補,409,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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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林建助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林三得 
      林三外 
      吳鐘添 
      林漢章 
      林進旺 
      林進杉 
      林東漢 
      林日昇 
      林富吉 
      林芳雄 
      林義芳 
      林豹  
      林武  
      張林金定
      林添丁 
      林裕傑 
      林添佑 
      林郭里 
      林忠信 
      林榮廣 
      林瑞添 
      林王秀月
      林志逸 
      林志成 
      林沛豪 
      陳秀方 
      林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78,9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43.84㎡×公告土地現
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68=4,378,9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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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