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50號
CTDV,110,聲,50,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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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曾基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函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22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2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2 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之開庭錄音錄影光碟,並主張 係為核對筆錄內容,作為他案偽證罪訴訟之需,而有聲請交 付該次庭期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上開事 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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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