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72號
CTDV,110,司聲,7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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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仲恒 


相 對 人 蘇春連 
相 對 人 蘇清伶 

相 對 人 蘇佳慧 

相 對 人 蘇佳亭 
相 對 人 蘇佳儀 


相 對 人 蘇清福 
相 對 人 蘇清寶 
相 對 人 劉李梅香
相 對 人 蘇榮富 
相 對 人 蘇清煌 
相 對 人 張懷樹 
債 務 人 李慶雲 
相 對 人 張王回 
相 對 人 李嘉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之「訴訟費用確定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 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 ,亦同;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調解不成立後 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同法第419 條、第423 條第1 項及第77條之 20第2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72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判決附表二所示之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300,162 元(計算式:1,632.71㎡×6,000 元/ ㎡×聲請人 應有部分2348/10000=2,300,1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並支出複 丈費14,400元、戶政規費120 元、地政規費140 元,資料費 98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38,627元(計算式:23,869+14, 400+120+140+98=38,627 )。另聲請人雖主張其支出聲請調 解費1,000 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此部 分得扣抵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故該部分屬聲請人溢繳之裁 判費,應由聲請人另循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不 得列入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計算中。另聲請人未釋明係依規定 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其於調 解程序支出戶籍謄本規費即與本件108 年度訴字第726 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無涉,不得計入本件計算。是訴訟費用38,627 由聲請人負擔2348/10000即9,070 元(計算式:38,627×23 48/10000=9,0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29,557元(計算 式38,627-9,070=29,557 )由相對人各依附表編號1 至10之 「訴訟費用確定額」欄所示之金額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確定│
│號│ │ │額(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
├─┼────┼─────┼──────┤
│1 │蘇春連、│公同共有 │4,535元 │
│ │蘇清伶、│1174/10000│ │




│ │蘇佳慧、│ │ │
│ │蘇佳亭、│ │ │
│ │蘇佳儀 │ │ │
├─┼────┼─────┼──────┤
│2 │劉李梅香│501/10000 │1,935元 │
├─┼────┼─────┼──────┤
│3 │蘇榮富 │1174/10000│4,535元 │
├─┼────┼─────┼──────┤
│4 │李嘉翎 │623/10000 │2,406元 │
├─┼────┼─────┼──────┤
│5 │蘇清福 │656/10000 │2,534元 │
├─┼────┼─────┼──────┤
│6 │蘇清寶 │656/10000 │2,534元 │
├─┼────┼─────┼──────┤
│7 │蘇清煌 │458/10000 │1,769元 │
├─┼────┼─────┼──────┤
│8 │張懷樹 │1127/10000│4,353元 │
├─┼────┼─────┼──────┤
│9 │李慶雲 │794/10000 │3,067元 │
├─┼────┼─────┼──────┤
│10│張王回 │489/10000 │1,889元 │
├─┼────┼─────┼──────┤
│11│李仲恆 │2348/10000│9,0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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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