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44號
CTDV,110,司票,844,202107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劉翊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求利息利率為何?台端聲請事項所載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