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孟慶華
相 對 人 韓政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政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
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韓政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