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6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洲即威德企業行、呂清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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