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67號
CTDV,110,司票,767,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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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洲即威德企業行呂清河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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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