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49號
CTDV,110,司票,749,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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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郭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意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台端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聲
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
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台端聲請裁
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有台端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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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