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34號聲 請 人 石秀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均自民國110 年6 月20日起算?( 台 端聲請事項欄所載與附表不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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