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34號
CTDV,110,司票,734,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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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石秀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均自民國110 年6 月20日起算?( 台
  端聲請事項欄所載與附表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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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